加强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管
发布时间:2020-12-15来源:《中外食品》杂志 访问人数:1049
什么是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主要包括复配营养强化剂、复配防腐剂、复配抗氧化剂、复配甜味剂等。常见的已经商业化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如泡打粉、塔塔粉等。
复配食品添加剂具有使各种单一食品添加剂的作用得以互补、协同增效、改善食品添加剂性能等优点。
用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卫计委相关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以保证不会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根据复配的添加剂功能可以将复配食品添加剂分为两类:1.将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在一起,起着多功能的作用;2.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但彼此效果有差异,复配之后能叠加,显著大于各自单一品种的功能。
什么是含有添加剂的单一食品添加剂
在单一食品添加剂中,为了保持添加剂的性能或者更好地发挥作用,有时会添加功能性的辅料,有些辅料本身也是食品添加剂。比如,在着色剂中添加抗氧化剂或护色剂,以保持颜色鲜艳、不被氧化。
可以看出,复配食品添加剂和含有辅料且辅料本身为添加剂的单一食品添加剂有共同之处。均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
为何要区分复配食品添加剂和含有添加剂的单一食品添加剂
之所以要对这两者加以区分,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1.两者适用标准不同。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正在不停的制修订过程中,但仍不完备,还有部分产品没有相应的标准。而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国家标准已经发布,并且没有要求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所有成分都需要有单独的国家标准。所以,在检验食品添加剂时,需要注意区分复配食品添加剂和含有添加剂的单一食品添加剂。
2.两者的标签标注要求不同。
依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其问答,预包装食品中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时,应当在中文标签的配料表中一一标注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如复配增稠剂(大豆膳食纤维、小麦纤维、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单甘油硬脂酸酯)、复配酸度调节剂(碳酸钾、碳酸钠)。而在预包装食品中使用单一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两者在终产品中的标注要求是不同的。
检验检疫应当如何加强监管
复配食品添加剂一般用于某种指定产品。不是几种单一食品添加剂的简单混配,而是针对目标食品的要求,依据添加剂的作用原理和应用实验结果而设计的。比如,乳化剂用于起酥类食品时,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加聚甘油酯效果最佳,但是如果用于冷冻面团,那么加上丙二醇酯效果更好。因此,复配食品添加剂进口时,可以向进口商了解是否有目标食品,结合对成分功能的说明,作为判断的依据。
同时,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含量来判断是不是能够在终产品中发挥作用。单一食品添加剂中的用作辅料的添加剂为了达到使用目的,有一定的含量要求。超过此含量要求,那么可以认为该辅料添加剂可能在终产品中发挥作用,可以视作复配食品添加剂。
目前,对于加在单一食品添加剂中的添加剂的限量,除极少数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所提及外,基本还是一项空白,CODEX正在讨论单一食品添加剂中添加剂的使用规定,我国也有待专业人士和部门尽快加以完善。
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当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由于没有国家标准无法进口时,部分企业为了规避此政策,会将其申报为添加剂,比如食用植物油中添加了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但企业申报为添加剂(将食用油申报为添加剂辅料),检验时也需要认真区分。
单一食品添加剂中添加的辅料是食品添加剂时,这种辅料可以作为辅料也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比如,丙二醇可以用作辅料也可用作添加剂。这时,需要依据企业声明来判断究竟是用作辅料还是添加剂。 (吴娇琦 )